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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两会好声音张健建议完善疫苗管理法律法规经济处罚适用标的

发布时间:2020-10-15 01:34:53 阅读: 来源:门护栏厂家

全国人大代表张健。特派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4日10时35分北京讯(特派记者 佘振芳 徐焱)疫苗安全问题牵动着每个人的心。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张健就带来了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经济处罚适用标的的建议。

2018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发布,自同年7月15日长春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为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和维护国家安全,起草了凝聚各方智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征求意见稿》)。

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和经济处罚基准的角度来看,张健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经济处罚适用标的还有可以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其中,《征求意见稿》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中“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罚款金额通过静态金额予以明确,但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居民收入持续提高,静态金额在当年具有较为实际震慑力,若干年后震慑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如2000年至2016年的16年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280元增长到33616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1.05%,实际增长约6倍,但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此多次反复调整,因此即使可能存在修改后仍然存在或逐渐发生经济处罚措施程度较轻的问题。

因此,张健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关于罚款静态金额的表述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行为实施之日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行为实施之日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将静态的金额调整为动态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使其经济处罚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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