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黄金集团部门经理受贿获刑10年
记者上午获悉,原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元。
杨志刚今年61岁,起诉书中指控他的受贿罪行,带有他所在阶层犯罪者颇多的典型特征: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咨询公司为其策划――申报成功支付咨询费――咨询公司向位高权重者支付“酬劳”。殊不知,这类行为在多起类似贪腐案件中已被认定为行贿受贿。
起诉书中称,2007年到2013年之间,杨志刚担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经理、地质资源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等三人的请托,为他们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伙同他人为一家下属企业获得专项项目经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40万元。他还在一起股权转让事件中收受贿赂。
庭审中,杨志刚对收过李某等三人的钱款并无异议,但他认为,这应该属于正常收入。他说,李某等三人给他钱,是因为他向他们介绍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并帮助李某等做项目创意设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把关,并将项目向评审专家推荐,帮助项目顺利通过。
向他行贿的李某在证言中说,杨志刚一般会打电话告诉他,哪个矿山企业要申请国家资金,他就去做相关设计。如果杨志刚不事先跟对方打招呼,企业也不会找他。编制完申报材料以后,杨志刚会帮助项目通过。只要申报成功,他会以设计费名义收钱。李某说,他以这种方式,共收了4家企业从2008年到2011年多个项目的费用。随着项目越做越多,他分几次给了杨志刚105万元。
审理中法院发现,杨志刚被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中,有一部分是在《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前的,直到《刑六》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才有所扩大,而在此之前他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审理过程中,杨志刚的妻子向法院退缴涉案款300多万元。综合考虑全部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杨志刚犯受贿罪,获刑10年,罚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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