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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9:38:22 阅读: 来源:门护栏厂家

农信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集中性”问题凸显。近五年来农信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信用社请求权的行使呈现集中性的特点。该问题突出表现在2009、2012、2013年,平均收案均在100件以上。而2010年和2011年两年收案仅为前者的1/3左右。这种特点与农信社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

二是“判决”依旧是主要结案方式。判决结案在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平均占到收案数的一半左右。这种现象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农信社拒绝调解的现状,另一方面客观上反映了当事人均需到庭的调解前提欠缺。

三是“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农信社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其角色定位,面向群体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因此抵、质押等担保形式或与保证并用,或者不采用,加之此类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小等,这类贷款业务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且该种形式的担保占到九成以上。

四是保证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农信社请求权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借款人和保证人不到庭而导致的缺席审理比重高,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保证人抗辩案件也相对较少,就东港法院数据显示,保证人抗辩率基本仅占判决案件的1/5左右。

五是“互为担保”现象突出。农信社业务对象的特定性——立足农村,传统的熟人社会习惯,致使保证人范围局限在亲属、朋友。保证人范围的特定性使得起诉到东港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此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彼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这种现象往往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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